请离婚后房产纠纷律师(离婚后房产纠纷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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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一种人生中较为复杂的事件,尤其是当涉及到房产纠纷时,处理起来更加棘手。很多夫妻在离婚后都会面临房产分割的问题,而这往往是最为困扰双方的一块。由于涉及到财产的分配问题,离婚后房产纠纷往往需要由专门的律师来进行解决。
在离婚后的房产纠纷中,律师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律师可以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评估房产的价值,确定每个人应该分得的份额。律师还可以帮助解决分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准备相关文件和证据。在离婚后的房产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房产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例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这些文件,并确保它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律师还可以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参加调解和诉讼。在离婚后的房产纠纷中,很多情况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需要通过调解或诉讼来解决争议。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并协助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协议。如果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起诉对方,并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还可以帮助当事人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和辩护理由。
在离婚后的房产纠纷中,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的财产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的三年内没有提起房产纠纷诉讼,那么该诉讼将会失效。当事人必须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离婚后的房产纠纷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律师的专业帮助。律师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权益和责任,准备相关文件和证据,还可以代表当事人参加调解和诉讼,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在解决房产纠纷时,还需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请离婚后房产纠纷律师(离婚后房产纠纷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离婚后房产纠纷律师办理案件的方式是需要相关律师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相应的办理,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后房产纠纷归属地
1、通常管辖: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别管辖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管辖权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在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的居住地提出离婚起诉都是有管辖权的。以前的规定是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进行起诉才可以,现在的最新规定是夫妻双方可以在任何一方的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这个是最新的法律规定。
比如南方住在北京某区,女方住在南京某区,这时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长期居住地进行离婚起诉。按照我国以前的法律是属地管辖,就是这两个人在什么地方出生的,就要到什么地方去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是说户口在什么地方就要到什么地方去办理婚姻登记。
现在新的规定是夫妻双方可以在任何的一方长期居住地工作生活的地方,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后房产纠纷诉讼时效
如果协议离婚中漏分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或当事人约定仍对该房产维持共同财产状况的,离婚后可以请求分割,因为房屋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以及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另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为起点,遵从一般诉讼时效,为期三年。
如果一方对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反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条款,即诉讼期间为离婚后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离婚后房产纠纷去哪里起诉
一、夫妻 离婚 后房产分割在哪里起诉? 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应该在当事人所在的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当事人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的 诉讼时效 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男女双方 协议离婚 后一年内就 财产分割 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离婚争议的诉讼时效 1、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 《婚姻法》第十一条 1、因胁迫 结婚 的 应当自 婚姻登记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5、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 的时间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 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夫妻在离婚时需要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根据房产的归属的情况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判定结果。如果在双方对财产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起诉。起诉需要原告到当地的法院的进行,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受理等待开庭。
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孟女士与祁先生于2000年7月登记 结婚 ,双方于2013年3月在 深圳 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 协议离婚 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中 财产分割 的约定大致如下,双方各人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各人名下 债务 由各自承担。 孟女士在办理 离婚登记 手续后发现祁先生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孟女士认为其有权分割这部分房产,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或由祁先生给付孟女士人民币150万元。 祁先生认为其购买这套住房,孟女士是知情的,双方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屋归祁先生个人所有,故该房屋登记在祁先生一人名下,该房的贷款也由祁先生一人承担,离婚时也是孟女士同意不把房产写入 离婚协议 ,故祁先生请求法院驳回孟女士的 诉讼 请求,但祁先生对其主张事实并未提供 证据 。 律师 点评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祁先生主张孟女士对祁先生购买的涉案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祁先生购买该房屋前,双方已达成口头约定该房屋归祁先生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祁先生一个名下,离婚时,孟女士表示因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祁先生,故该房产可以不写入离婚协议书;但祁先生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孟女士对此肯定也会予以否认,故马成律师团认为法院不会采信祁先生的主张。 本案系典型的离婚前一方有意隐藏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再要求分割的案例,也反映了夫妻协议离婚时,应自行或 委托律师 查清双方 共同财产 ,最好能制作一份财产清单。 审判结果 判令祁先生支付孟女士13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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